上海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费用、新政策
2017-12-08 16:25:44 来源:宝山注册公司
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、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,在中国融资租赁公司深受很多中小企业的喜爱,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。很多的投资者在上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,那上海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?
新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,需要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发起人
外方投资者须为外国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。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境外合法注册,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。
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≥500万美元。
外方投资者存续期≥1年。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SPV名义投资的,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。
境外投资者应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和境外资产情况。
中方投资者须为中国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。
同一投资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,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、按期到位的验资报告、业务报告,新设公司与已设公司业务领域应有明显区别。
(二)公司主体
以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。
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。
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。合同/章程无需规定“投资总额”,批复文件中也无“投资总额”项。
外方投资比例≥25%。
分期出资的,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≥认缴出资15%,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。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,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,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、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。
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。
(三)高管人员
指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业务主管、财务主管、风险控制主管、运营主管,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(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执业证照)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(指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)。
(四)上海自贸区设立的特殊条件
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的《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(2013年)》将外资融资租赁列入“J金融业”的负面清单内,不属于“核准制”改“备案制”范围。上述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新设外资融资租赁条件,仍基本准用于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。
根据《关于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》,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,除采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,注册资本实行认缴资本制。试行认缴登记制后,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、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(即公司注册资本),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,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,不再限制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,不再规定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。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,并记载于公司章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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